以“三治融合”助力乡村善治

2022-01-17 10:10:16 [来源:湖南日报] [责编:唐卓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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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义力

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创新乡村治理体系,走乡村善治之路。乡村善治之“善”,是以发展为价值引领;乡村善治之“治”,是以有序为目标追求。归结起来就是,乡村社会既要充满活力,又要和谐有序。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在基层治理实践中形成、发展,并在实践中被证明是科学有效的“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成为新时代探索乡村善治之路的创新路径。

以自治为基,激活“民善于治”的内生力。自治,即民治,民主之治。农民是乡村社会的主人,走新时代乡村善治之路,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牢牢牵住农民当家作主是乡村治理的核心和本质这一“牛鼻子”,激发广大农民的积极性,推动形成“以民治民民自治”的良好局面。首先,要通过规范乡村民主制度,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确保“民可治”;其次,要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构建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次基层协商格局,确保“民能治”;再次,要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能力和水平,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民愿治”。同时,还要处理好党的领导、政府主导与农民主体的关系。“自治”不是农民群众的任意而治、任性而治,也不是政府的“一禁了之”“一放了之”,更不是脱离党的领导、否定党的领导。而是既要发挥党组织和政府的“主心骨”作用,也要激发农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最终形成党组织领导下的“民治民善、民善民治、民善于治”的乡村良善治理生态。

以法治为本,强化“以治成善”的硬实力。法治保障乡村治理有效,关键环节在于立法部门科学立法,清醒认识法治建设的根基在基层、薄弱区域在乡村的这一现实情况,把立法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相衔接、相适应,深刻把握人民群众对法律的期盼由“有没有”转变为“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这一重大变化,把立法与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相连接、相匹配。法治,不单单看有无法律、有无规矩,还要看如何运行、运行得如何?因此,依法,还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同时,还要监督执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责;依法,还要公正司法,确保法律正确平等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充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依法,还要全民守法,不仅把法律文本“交”给农民,还要把法律知识“教”给农民,让农民群众“人人学法用法,个个懂法守法”,让法律在乡村家喻户晓、有效实施。党组织依法执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人民群众依法办事,走出一条“善立法”“立良法”“法善治”“治成善”的乡村良法善治之路。

以德治为先,增强“良善治理”的软实力。德治,即以德治理。我国农耕文明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根,在实行自治和法治的同时,还要注重发挥好德治的作用,推动优秀传统文化与自治、法治相辅相成。在乡土中国的熟人社会生长起来的乡村文化、道德规范、公序良俗、传统伦理等培养了村民道德意识,赋予了村民道德实践,规约着村民行为动机、行为过程。经过历史的沉淀和岁月的洗礼,传统德治文化基因,充分汲取了传统文化中蕴藏的乡村治理智慧,有效整合了乡村社会中潜移默化形成的非正式制度,并与新时代乡村倡导的文明新风相结合,嵌入现代乡村德治体系,在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中彰显乡村社会的伦理秩序与道德规范。同时,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德治,不等同于道德教化,对农民的道德教育和引导,不能简单粗暴地实施道德灌输,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涵养农民大众、推进社会文明;德治,不能德治法制化,不能以公权力强制推行道德要求,更不能提出不切实际的道德标准强人所难,导致德治异化;德治,要兼顾“义”“利”,当道德与利益相遇,不能盲目排斥利益,忽视农民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要把道德与利益统筹起来,让有德之人有所“得”,推动乡村善治。

善治,是对美好的或理想的社会治理状态的一种描述,是对政府与基层社会、人民群众的一种现代新型关系的表达。民治为本、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可以说,“三治融合”而形成的善治范式,是对新时代乡村社会治理之题作出的回答,是对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善治之路的重大创新,是中国劳动人民创造的经验,是在社会实践中发展了的经验,也是中国之治的经验。

(作者系湖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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