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10月29日讯(通讯员 杨丽芳 韦怡)简要案情:2022年3月20日,某劳务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5810513.4元,每季度按已完成工程量审核价款的70%支付工程款,项目竣工后,剩余未支付的工程款将按照自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年度每年按30%:30%:40%比例支付完毕。2023年7月15日,该工程经施工、监理、建设、住建局等单位共同验收合格。某建筑公司已支付工程款530万元,双方对于是否应当支付剩余款项510513.4元及签证单金额争议较大。某劳务公司遂诉至沅江法院。
裁判结果:沅江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某劳务公司按照约定完工,某建筑公司也已经按照约定进度支付工程款,剩余工程款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某劳务公司的主张不符合合同约定。最终,沅江法院判决驳回某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明确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确定工程结算依据、尊重当事人合同约定,为经营主体提供了稳定的司法预期,彰显了“依法保护、鼓励交易、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价值导向。沅江法院以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确定付款时间节点,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让经营主体在交易中重信守诺、按约履行,彰显了司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精神,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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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李慧
二审:汤世明
三审:王超
来源:华声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