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12月8日讯(通讯员 冯睿 刘旭东)“他们公司就是想拖着不给钱,别拿法律来忽悠我”,调解室中邓先生的声音逐渐激动起来。
邓先生经营着一家广告公司,2022年12月与沅江某科技公司签订了堆料棚改建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完工后,沅江某科技公司尚欠工程款37210元未支付。与此同时,邓先生所在沅江某贸易公司也承包该科技公司防水工程,后经对账,沅江某科技公司尚欠沅江某贸易公司防水施工款13884元。邓先生以广告公司名义诉至沅江法院,要求沅江某科技公司支付工程款51094元。
案件受理后,沅江法院充分与原、被告双方展开沟通,了解到被告沅江某科技公司认可上述两笔工程未付款项金额,但由于资金周转原因尚未支付,另该两笔工程的诉讼主体为两家公司,邓先生只是其中广告公司的经营者,无防水工程款的诉讼主体资格。邓先生在调解室中认为这只是原告某科技公司的托词,沟通陷入困境。
“你现在回去沅江某贸易公司提供下授权委托书,怕慢,我们当场立案,怕麻烦,我们直接填写要素式起诉状,今天就把事情办完,给你个安心”为消除邓先生的误会,承办法官耐心向邓先生解释法律规定,并向其提供了最便捷的选择方案。法官的承诺终于打开了邓先生的心结,双方就后续还款计划顺利达成一致,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下了“休止键”。
优化营商环境不只是个宏观的“未来完成时”,更是每个涉企案件纠纷化解的“现在进行时”。沅江法院积极探索能动司法的实践路径,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为企业提供更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以法治土壤促企业“茁壮成长”。
责编:李慧
一审:李慧
二审:汤世明
三审:王超
来源:华声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