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 浏阳两家养殖场因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被立案查处

2025-09-30 17:31 [来源:华声在线] [责编: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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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案例一

华声在线9月30日讯(通讯员 左秋平)2025年4月,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接群众反映浏阳市一养殖场污水排入农田,影响水环境。经执法人员对反映的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发现该养殖场将沉淀池内30吨粪污(共6车次,每车5吨)通过吸粪车外运至0.8亩农田施肥,施肥量远超土壤消纳能力,多余粪污经农田溢流口流入外环境;同时因吸粪车管道过短,导致部分粪污直接泄流至道路沟渠。经采样检测,渠沟内废水化学需氧量30200mg/L、氨氮203mg/L,分别超标74.5倍、1.54倍。

案例二

2025年5月15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浏阳市某镇政府移交的养殖污染的线索,对该镇一养殖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在该养殖场其中一栋栏舍下方私设PVC管道,管道直接连接废水收集点与雨水沟,未经处理的养殖废水通过管道雨水沟直排至外环境。经采样检测,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5260mg/L、氨氮446mg/L,分别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限值12.15倍、4.58倍。

【查处情况】

以上两家养殖场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鉴于事后两家养殖场积极整改,及时拆除管道,消除对周边环境影响,并配合生态损害赔偿调查,主动签订《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履行生态赔偿修复责任,科学规范实施粪污综合利用还田,完成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经会议讨论,浏阳分局依法依规对两家养殖场均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并将直接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

两起案件中,通过“行政执法+生态赔偿+行政移送”协同治理模式,为养殖行业规范发展提供了警示。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坚持“宽严相济、罚教结合”原则,将生态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挂钩:对主动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及时整改的企业依法从轻处罚,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引导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实现“惩治违法+生态修复”双重成效。

责编:李慧

一审:李慧

二审:汤世明

三审:王超

来源: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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