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1万元引发的职务代理风险提示

2025-10-15 10:14 [来源:华声在线] [责编: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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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10月15日讯(通讯员 卢莉 刘旭东)近日,沅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南某公司诉被告汉某公司、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作出判决。

2021年8月10日,原告南某公司与被告汉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汉某公司向南某公司出售4台起重机,总金额160.4万元,未约定定金。当日,南某公司与汉某公司的业务员巩某正式签订合同,南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巩某的个人账户转账10000元并备注定金。因案涉货款已通过另案处理完毕,该10000元定金未做处理。现南某公司起诉要求被告汉某公司、巩某承担连带责任,退回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巩某作为汉某公司的业务员,其职权范围为洽谈业务、负责销售产品并签订合同,其职权范围的事项并没有包括擅自变更公司的收款户名和银行账号这一对公司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职权事项,案涉合同亦明确约定“买受人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需汇至本合同中出卖人所提供银行账号,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其他任何方式的支付不视为履行本合同款项的支付”,巩某指示原告南某公司将定金支付到其个人账户的行为,明显已经超越职权,其指示付款行为不属于职务代理行为的范畴。同时,案涉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定金,合同中汉某公司提供了三个对公账户的账号并约定任何款项需支付至合同中出卖人所提供的账号,且原告在庭审中表示在以往与汉某公司的交易中,没有转账进个人账户的交易习惯。综上,原告南某公司应当知晓被告巩某收取定金的行为超越了职权范围,被告汉某公司对此不承担返还责任。而巩某违规收取客户定金后自用,其代理行为未被汉某公司追认,其应当承担返还定金10,000元的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巩某返还南某公司定金10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企业风险提示

合同是企业经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件,对企业的权益保护、风险防控和业务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企业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可能遇到职务代理情况,从而就合同是否发生效力引起大量纠纷,不利于交易顺利开展。

*什么是职务代理

职务代理指企业工作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企业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例如负责企业业务的员工在其职权范围内,代表企业对外签订合同。

*职务代理的风险

企业工作人员以企业名义订立的合同涉及事项存在以下情形时,则视为该企业工作人员超越其职权范围,合同对企业不发生效力:

1.依法应当由企业权利机构或者决策机构进行决议;

2.依法应当由企业执行机构(例如董事会、理事会)决定;

3.依法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表企业实施;

4.不属于通常情形下依该企业工作人员职权可以处理的事项。

*提示与建议:审查行为人的身份和权限

1.核实身份:

签订合同时,在综合审查合同内容的基础上,首先要明确行为人是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还是代表企业签订合同。

如果行为人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则可以审查营业执照及企业章程,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途径进行查询,确认身份的真实性。

如果行为人是代理人的身份,则要进一步审查代理类型。若是委托代理的代理人,主要审查有无授权委托书;若是职务代理的企业工作人员,主要审查行为人是否为在职员工以及是否享有相应的职权,并综合考虑工作人员的着装、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和签约地点等行使职权的外观因素。

2.核实代表权限或代理权限

在确认身份后,主要核实行为人是否为越权代表或无权代理。

当行为人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时,在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一般可以代表企业。

当行为人是代理人时,主要考察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授权范围以及时间等内容。当行为人是企业工作人员时,需要考察工作人员的职务、职权,并注意核查盖章地点、时间的真实性;重大交易还需核实该工作人员是否获得特别授权,并了解该企业章程、机构设置、合同审批流程等。

责编:李慧

一审:李慧

二审:汤世明

三审:王超

来源: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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