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8月28日讯(通讯员 喻建清 王雪峰)日前,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对湘乡市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这是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以来,湘潭市首例适用新法典处罚超过排污许可排放限值的行政处罚案件。
2026年3月18日,执法人员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帮扶APP显示的湘乡市某公司废气在线监控数据异常线索,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1、现场检查烟尘分析仪中颗粒物等速采样流速为固定值8m/s,不满足抽取式烟尘分析仪需要等速跟踪采样的要求,违反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6-2017)的规定,未按照技术规范使用监测设备;2、同事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大气执法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排放的二氧化硫折算浓度均值为243mg/m³,超过了湖南省地方标准《工业炉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3082-2024),并超过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载明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50mg/m³)3.86倍。
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恰逢《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针对“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违法行为,原《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罚款20万至100万元,而新法典调整为10万至100万元,处罚下限比原法低,针对“未按照规定使用监测设备”的违法行为,新法与原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致。办案机关严格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违法行为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第1103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对“未按照规定使用监测设备”的违法行为适用旧法。这一做法既坚持了违法必究,也充分体现了法律修订对当事人权益的审慎考量。
鉴于该公司在立案后自行停产整治,并主动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同时参考《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规定,对该企业超过排污许可浓度的行为处以22万元罚款。“行政处罚+生态修复”双查并举,既让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也为主动纠错、修复环境留出了空间。
排污许可证是企业合法排污的法定依据,任何绕开在线监控、超标排放的行为都将面临严惩。湘潭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持续依托在线监控、数字化监管等手段对重点排污单位实施精准执法,以典型案例推动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让法典利剑真正成为守护蓝天的最强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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